中国龙网贵州消息(杨璞 全媒体记者韦元龙 摄影报道)12月7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孟某辉、廖某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孟某某、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单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这是普安法院近十年来首次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而被科处刑罚的案件。
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015年5月16日,孟某辉向邓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还款期限,并由郭某琴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孟某辉未按约定返还借款,邓某某遂将担保人郭某琴起诉普安法院。 2017年1月16日,经普安法院调解邓某某与郭某琴达成协议,由郭某琴一次性替孟某辉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0000元,承担诉讼费1568元。郭某琴代孟某辉偿还借款后,对孟某辉提起了追偿权诉讼,普安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黔232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判决孟某辉偿还郭某琴代其偿还的借款和承担的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11568元,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判决生效后,孟某辉未履行义务,郭某琴于2017年9月20日向普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旁听席上的社会各界人士
辩护律师
普安法院在执行中查明: 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孟某辉将其名的商住房出卖给廖某雄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但廖某雄有部分房款未支付,正在向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10月11日,普安法院依法向廖某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案件标的额内协助执行,将相应房款向郭某琴履行。得知普安法院向廖某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孟某辉强令廖某雄于2017年10月27日将房屋转让余款全部汇入其女儿孟某艳的银行账户,该钱款在3日内被孟某辉女孟某艳全部转出无法追回,导致案件不能执行。
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
黔西南州电视台记者采访县政协副主席纪承隆
根据执行中查明的实事,普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孟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依法移送普安县公安局立案追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廖某雄一并追究拒不执行刑事责任。经普安县公局侦查终结、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安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采访全国人大代表韦波
普安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维文(中)和社会各界人士座谈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评议后,当庭对被告人孟某辉、廖某雄二人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孟某辉、廖某雄二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部门部分党员干部、普通群众、被告人家属,以及当天通知约谈的被执行人等近百人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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